拍手傳媒
拍手學堂
2018/01/26

關於版權、編劇費及其間的愛恨情愁

前陣子發生了知名編劇陳世杰在臉書上發出對編劇費用的抱怨。這其中涉及了出資公司、製作公司及創作者,身為業界的工作人員,我們有必要來看看這種困境到底是如何產生。

但首先,我們可能要先了解一些定義,免得大家有別的誤會,或因為誤會產生更多錯誤的理解和作法。

版權 V.S. 著作權?

首先,關於「版權」一詞,其實是俗用、通用,在法律上正式的稱呼是「著作權」,而保護這種智慧財產的各種法律條款,稱為「著作權法」。而無論是「著作權」還是「版權」,英文都是「copyright」。所以,「版權」就是「著作權」,我們在正式的場合上,都應該正確地稱呼「著作權」來取代「版權」。特別在如今的「著作權法」(其實執法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999年才成立,而要執行的法律則是在2001年才於台灣公布)中,有「出版權」(位階次於「著作權」)這樣的說法,所以為了避免混淆,在我們自以為稱呼是「版權」的地方,最好還是都修正為、堅持稱為「著作權」。

也就是說,把「版權」跟「著作權」分離,以為這是不同名稱,各自有不同的權利跟義務,這種想法基本上就是錯誤的。

為什麼要把「版權」這個名詞轉換成「著作權」呢?我私以為這當然是有些層級提升的意思。過去停留在「印書」的「版權」觀念,現在進一步提升到智慧財產(Intellectual Property;近來有人跟著中國說「IP」,但其實台灣的立法或觀念是比中國早的)整體的保障。當日新月異的硬體設備不斷出現,在影視產業中,智慧財產早就從書籍開始,發展到廣播電台、電影、電視台、錄影帶、衛星電視、有線電視、DVD、藍光、網路等各種日新月異的平台。所以,從「版權」升級到「著作權」是必須的,也是呼應社會需求的。因為,光是用印刷的「版」就已經無法描述一個智慧財產被應用的方式及範圍了。

如同最早有的「專利法」或「版權」的觀念,「智慧財產權」有避免看起來好像沒有實際成本的創意(尤其是資本家、資產階級特別容易有這種觀感),能夠予以量化和進行交易,並且予以保障。智慧財產能夠量化並交易,當然有活化這個產業,且鼓勵創意,同時避免因為資方的誤解或是惡意的侵害,而造成創作者或整個產業的萎靡。所以,不管是影視產業,或近年來所謂的「文化創意產業」,都依賴被量化的智慧財產。

保護智慧財產的重要

比如說,當你好好想出來的腳本或一首歌,在未經授權的狀況之下,被有製作能力及發行能力的商業單位製作並廣為發行,那會產生什麼影響?短期來看,是創作者自己的損失;但長期來看,當然會導致從事創意的人口減少。這在市場中意味著特別的、有想法的、對本國人民有幫助的各種文藝相關創作或發明,都將逐漸減少。「文化沙漠」的陳義或許過高,但是沒有好看的電影、電視、沒有好聽的歌,就是最直接的結果。

當資本家掠奪完了本國弱勢的智慧財產產出者或擁有者之後,因為眼見產品的劣化及稀少,無以為繼,就只能轉過頭來進口國外高單價(因為國外以各種法律、職業倫理、道德對於智慧財產的高度保護)的各種智慧財產所產出的產品進入市場。國內市場也就因為智慧財產的保護不周全,造成所謂的「xx文化殖民地」的狀態。當然,意識型態或其指導的文化環境、生活習慣就因為受到影響,而漸漸地受到外國所操控。因此從社會、國家機器的高度,都不應該讓這樣的殖民、異化狀態產生,也就是必須立法保護的原因。

所以,首先就是將「智慧財產」量化,不要讓資產階級及其中的資本家誤會,「創意」沒有成本。不僅不要讓資本家以「沒有成本」的想法掠奪,同時轉而讓資本可以挹注「智慧財產」。這件事情目前做得最好的國家,當然就是工業先進的進步國家,不論是歐盟、美國、日本、韓國等國。也因此可以看出「智慧財產保護」與「工業3.0」之間的關係。

讓我們從龐大的經濟架構下,轉回台灣本土的影視產業。最糟糕的就是對於「著作權」的落後觀念。這是同時發生在創作者及資本家、商業體系雙方的現況。

商業體系中的資本家,當然願意讓這些觀念越模糊越好,他們所付出的成本也就相對地低。

說真的,很多資產階級的老闆們,總以為「創意」沒有成本。在他們的想像中,編劇們是坐在電腦前面打字的人,還常常玩網路遊戲;導演是坐在monitor前面的,也沒有什麼;演員就是喜歡吃喝玩樂等,總之,感覺這些工作都被他們說得好像他自己都可以做似的。在這種心態下,他們管理或溝通的方式,常常處於「工廠管理」模式。

不過,說真的,他們也沒有其他的模式。因為他們本來就是想像力比較缺乏的一批人。所以他們常常不曉得這些人念了什麼學歷、喝了多少咖啡或酒、看了多少書和表演、出了多少國,才能有那些人生經歷和靈感,淬煉出來成為創作菁華,呈現在眾人面前。這些社會成本其實都沒有被資本家計算在內。

總說:「這沒什麼嘛~」重點就是你沒想過要這樣做呀!當然,「江湖一點絕,說不值錢」,廢話,問題就是你沒想過也沒想到那「一點絕」呀。Nokia當初如果知道觸控螢幕可以變成現在這樣的局面,會有iphone嗎?廢話!就是因為Nokia他們沒想到過呀。

有花錢、有花成本的作品,這絕對是勞資和諧的成果

再來是創作者。著作權在完成創作之後便自動產生,無法剝奪,跟隨作者一生。著作權當然有各次級的權利項目,但是「著作人格權」(演員的部份有「肖像權」)是不能動搖地跟隨作者本身,這也讓創作者對於創作有其社會責任的警示。

你知道自己到底在簽什麼約嗎?

另外,影視產業創作者最常碰到的,就是任何一項工作簽訂的工作契約,到底真實的狀況是如何?大家都在簽約,到底是在簽什麼約?為什麼工作完成之後,好像大部分人就射後不理地毫無置喙的地步?

其實,著作權中有一項被量化的就是「著作財產權」。這是可以交易的,也是要鼓勵文藝創作的社會,實際上以商業機制可以給予報酬的範圍。著作財產權可以讓渡,你的創意可以販賣。但是,這成本必須要被評估在內,創作者本身要很負責任地估價。太低,創作者自己不高興;太高,買方一定也會有意見。總之,會有一個固定的市場行情。

要注意的是,「著作財產權」有永久的賣斷或讓與,但也有部分的、有條件的賣斷跟讓與。當然,在自由市場上面,永久的賣斷、讓與著作財產權給製作單位或發行單位,單價當然應該是高的;相對的部份、有條件的賣斷與讓與也應該是比較便宜,只是這有年限的限制。也就是後者是可以有機會交由不同的製作單位與發行單位來重製、重發行的。

我們的創作者到底是簽了何種著作財產權?與其要求唯利是圖(其實是在降低成本)的資方來注意,創作者一定要保護自己的權利,且有法律可以保護你自己不被侵害,務必謹慎。如果創作者都不在乎自己的作品(其實是自己的孩子呀!)會被怎樣地對待的時候,當然資方會趁機掠奪。

你一看就知道這一定是出了什麼問題的東西

下次簽任何工作合約時,就是一種學習。在這樣的自由市場中,其實無論是出資的資方,或是提供創意的勞方,都對這個市場,乃至於社會,有其責任。不管是促進整個市場的活絡、永續經營,或是面對觀眾所背負的社會責任。

資方任意掠奪、侵佔固然令人反感,但是,最終他們還是要面對智慧財產取得的問題。希望老闆們能知道「給香蕉只能找到猴子」的道理,而且全世界都是這樣的,不是只有台灣。當把台灣剝削殆盡,除非他們都退出這個行業,接下來還是得面對更高的單價及技術門檻,一如台灣曾經在中國發展的各種製造業。那為什麼不在台灣練習好以資本來產出智慧財產的技巧呢?

提供創意的各種創作者,固然有些人在影視產業中已經長期受到資方固化的勞動環境所束縛,已經有了被動的、制式的、反射的反應,認為自己的勞動條件已經不容改變,但身為創作者,身為影視行業中或更廣義的文藝界中的菁英,如果連這樣的困境都無法想辦法突破或超越,那跟叉燒又有什麼不同呢?

文:楊一峯 / 圖片:網路


#版權#編劇#著作權#拍手碎念日記#植劇場#楊一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