讓我們從龐大的經濟架構下,轉回台灣本土的影視產業。最糟糕的就是對於「著作權」的落後觀念。這是同時發生在創作者及資本家、商業體系雙方的現況。
商業體系中的資本家,當然願意讓這些觀念越模糊越好,他們所付出的成本也就相對地低。
說真的,很多資產階級的老闆們,總以為「創意」沒有成本。在他們的想像中,編劇們是坐在電腦前面打字的人,還常常玩網路遊戲;導演是坐在monitor前面的,也沒有什麼;演員就是喜歡吃喝玩樂等,總之,感覺這些工作都被他們說得好像他自己都可以做似的。在這種心態下,他們管理或溝通的方式,常常處於「工廠管理」模式。
不過,說真的,他們也沒有其他的模式。因為他們本來就是想像力比較缺乏的一批人。所以他們常常不曉得這些人念了什麼學歷、喝了多少咖啡或酒、看了多少書和表演、出了多少國,才能有那些人生經歷和靈感,淬煉出來成為創作菁華,呈現在眾人面前。這些社會成本其實都沒有被資本家計算在內。
總說:「這沒什麼嘛~」重點就是你沒想過要這樣做呀!當然,「江湖一點絕,說不值錢」,廢話,問題就是你沒想過也沒想到那「一點絕」呀。Nokia當初如果知道觸控螢幕可以變成現在這樣的局面,會有iphone嗎?廢話!就是因為Nokia他們沒想到過呀。
有花錢、有花成本的作品,這絕對是勞資和諧的成果
再來是創作者。著作權在完成創作之後便自動產生,無法剝奪,跟隨作者一生。著作權當然有各次級的權利項目,但是「著作人格權」(演員的部份有「肖像權」)是不能動搖地跟隨作者本身,這也讓創作者對於創作有其社會責任的警示。
你知道自己到底在簽什麼約嗎?
另外,影視產業創作者最常碰到的,就是任何一項工作簽訂的工作契約,到底真實的狀況是如何?大家都在簽約,到底是在簽什麼約?為什麼工作完成之後,好像大部分人就射後不理地毫無置喙的地步?
其實,著作權中有一項被量化的就是「著作財產權」。這是可以交易的,也是要鼓勵文藝創作的社會,實際上以商業機制可以給予報酬的範圍。著作財產權可以讓渡,你的創意可以販賣。但是,這成本必須要被評估在內,創作者本身要很負責任地估價。太低,創作者自己不高興;太高,買方一定也會有意見。總之,會有一個固定的市場行情。
要注意的是,「著作財產權」有永久的賣斷或讓與,但也有部分的、有條件的賣斷跟讓與。當然,在自由市場上面,永久的賣斷、讓與著作財產權給製作單位或發行單位,單價當然應該是高的;相對的部份、有條件的賣斷與讓與也應該是比較便宜,只是這有年限的限制。也就是後者是可以有機會交由不同的製作單位與發行單位來重製、重發行的。
我們的創作者到底是簽了何種著作財產權?與其要求唯利是圖(其實是在降低成本)的資方來注意,創作者一定要保護自己的權利,且有法律可以保護你自己不被侵害,務必謹慎。如果創作者都不在乎自己的作品(其實是自己的孩子呀!)會被怎樣地對待的時候,當然資方會趁機掠奪。
你一看就知道這一定是出了什麼問題的東西
下次簽任何工作合約時,就是一種學習。在這樣的自由市場中,其實無論是出資的資方,或是提供創意的勞方,都對這個市場,乃至於社會,有其責任。不管是促進整個市場的活絡、永續經營,或是面對觀眾所背負的社會責任。
資方任意掠奪、侵佔固然令人反感,但是,最終他們還是要面對智慧財產取得的問題。希望老闆們能知道「給香蕉只能找到猴子」的道理,而且全世界都是這樣的,不是只有台灣。當把台灣剝削殆盡,除非他們都退出這個行業,接下來還是得面對更高的單價及技術門檻,一如台灣曾經在中國發展的各種製造業。那為什麼不在台灣練習好以資本來產出智慧財產的技巧呢?
提供創意的各種創作者,固然有些人在影視產業中已經長期受到資方固化的勞動環境所束縛,已經有了被動的、制式的、反射的反應,認為自己的勞動條件已經不容改變,但身為創作者,身為影視行業中或更廣義的文藝界中的菁英,如果連這樣的困境都無法想辦法突破或超越,那跟叉燒又有什麼不同呢?
文:楊一峯 / 圖片:網路